欢迎来到亿齐发物流信息平台,专业物流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关注微信公众号

扫一扫
关注微信小程序

扫一扫
下载亿齐发APP

当前位置:资讯详情 > 资讯详情
资讯详情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时间:2023-04-03 09:16:57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三、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五、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上一篇】全球第三方物流50强出炉【上一篇】盛丰物流“中国合同物流第一股”
相关资讯
公司推荐
亿齐发物流信息平台为物流专线,为货主,为司机服务,我们为线下助力,为每一个合作商户提供服务,为他们插上互联网的翅膀,他们有机会在更大的平台上展示自己。亿齐发物流信息平台,致力为传统物流公司解决转型为互联网+企业之痛!立志扭转传统的物流服务方式,打造物流服务行业“新盈利模式”。
  • 扫码进入小程序
  • 扫码关注公众号
免费客服热线:18668906202
主办单位: 亿齐发(山东)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鲁ICP备2021013261号-1网站制度 证照信息公示
网站流量统计系统

技术支持:智启科技